一、基本情况
1、项目名称:彭州市木材总公司木材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
2、项目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绣城南路 50 号
二、主要结论
1、详细调查结论
(1)土壤
①重金属
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检出浓度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GB 36600-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②有机物
检测结果显示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荧蒽、䓛、苯并[k]荧蒽、二苯并[a,h]蒽、茚并[1,2,3-cd]芘、萘8种有检出,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。
③石油烃(C10-C40)、硼
所有土壤样品中石油烃(C10-C40)检出浓度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地块内监测点样品硼最大检测值为6.74 mg/kg,最小值为5.27 mg/kg,平均值为5.88 mg/kg。土壤对照监测点样品硼最大值为7.35 mg/kg,最小值6.04 mg/kg,平均值6.66 mg/kg。
由于硼没有在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和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DB51/ 2978-2023)中。因此将地块内监测点样品硼检测结果与对照监测点进行对比,对比显示,地块内硼最大值低于土壤对照点最大值,地块内硼最平均值低于土壤对照点平均值接近。
根据《成都地区土壤硼元素含量及其养分管理建议》,金立新等(中国地质大学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、四川省地质调查院)在成都市和德阳市范围内开展生态地球化学调查,调查结果显示全量硼平均值为59.9 mg/kg。本项目地块内土壤硼平均值5.88mg/kg,远低于《成都地区土壤硼元素含量及其养分管理建议》调查结果,由此判断本地块无土壤硼污染。
综上所述,本地块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,因此,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无需启动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。
(2)地下水
①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
本次详细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有pH、色度、嗅和味、浑浊度、肉眼可见物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、硫酸盐、氯化物、铁、锰、铜、锌、铝、挥发性酚类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高锰酸盐指数、氨氮、硫化物、钠,检测结果显示:除浑浊度、肉眼可见物指标外,其余指标均未超标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Ⅳ类水标准限值。
②毒理学指标及特征污染物
本次详细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毒理学指标有亚硝酸盐氮、硝酸盐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碘化物、汞、砷、硒、镉、铬(六价)、铅、氯仿、四氯化碳、苯、甲苯、镍、硼、镍、钼、苯并[a]芘,检测结果显示:所有检测指标均未超标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(GB/T 14848-2017)》Ⅳ类水标准限值。
③石油类:所有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类含量均未超过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IV类水质标准限值。
根据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(试行)》(2019.9),浑浊度、肉眼可见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,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。
(3)固废
固废样品中铜、铅、汞、砷、镍、镉、六价铬、苯并[a]芘、硼、三氯甲烷毒性物质含量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铬含量未超过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DB 51/2978-2023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锌含量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 16518-2018)。
固废样品中检出浓度均未超过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》(GB 5085.3-2007)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时,则判定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。
疑似沥青GF3-1B、GF-B1、GF-B2和建渣GF-B3中检出浓度均未超过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9-2020)中限值要求,因此判断疑似沥青GF3-1B、GF-B1、GF-B2和建渣GF-B3具有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,建议按照一般固废处置要求进行合规处置。
(4)地表水和底泥
地表水达到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表1中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表3标准值;底泥样品检出浓度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综上所述,本地块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地下水除浑浊度、肉眼可见物指标外,其余指标均未超标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Ⅳ类水标准限值。因此,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无需启动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。
三、委托单位
单位:彭州市财政局
通讯地址:成都市彭州市牡丹大道北二段486号
四、报告编制单位
单位:江油诺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通讯地址: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国大水泥公司1栋1-3层1号
联系人:樊睿
电话:18782448356
五、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
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。
六、意见提交具体形式
公众可以通过电话、传真、来函等方式向调查评估单位提交意见,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,调查评估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,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,向有关部门反映。